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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20-04-01 17:15: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省级及其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和技术复杂的人防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消防设施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九)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未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向负责监督该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见附件1)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见附件2)。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现场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人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人防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第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3),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人防工程竣工时间。

第九条 未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人防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未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联合验收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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