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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19-08-29 10:28:15   来源: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评论:0 点击: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7〕1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单建工程
 
第四条  单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单建工程为小型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财政投资的小型单建工程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大型项目和人防指挥工程的开工报告,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中、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条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建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单建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六条  单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相应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单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
3.拟建人防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发改部门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工程咨询单位联合具有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审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投资估算等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初步设计文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5.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
2.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
3.超出价差预备费的重大政策性调整;
4.其他必须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事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等建设内容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筑面积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工程,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回复。
第十七条  办理开工报告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规定时限审批或转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等建设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不同地块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连通道的,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审批,按照立项、开工、竣工核实等步骤进行。
(一)办理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1.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原件);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土地使用手续(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份);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与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的资料。
(二)办理开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防空地下室开工申请(原件);
2.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办理竣工核实应提供以下资料:
1.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
2.防空地下室备案资料;
3.项目测绘报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补充申报材料内容,并制定一次性告知清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进行竣工测绘时,应当同时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测绘,竣工测绘报告应当标注和说明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和建筑面积。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符合《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按照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原件);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土地使用手续(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一份);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符合易地建设的材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进行竣工测绘时,竣工测绘报告应当标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和地上总建筑面积,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测绘成果核实项目履行人防义务情况。
 
第五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含小区内集中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兼顾人防需要,可按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参照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审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申请;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土地使用手续(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拟建地下空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审核手续,应提供的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
2.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第六章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防护等级和防护类别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
第三十条  拆除人防工程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人防工程拆除申请; 
    2.工程现状照片;
3.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4.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5.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方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工程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废人防工程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人防工程报废申请; 
     2.人防工程现状照片及相关材料;
3.专家评估意见;
 4.工程回填处理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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