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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8 16:49: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二级机构:
  现将《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全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第六条 人防部门应当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投诉举报线索受理、转办交办、大数据检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抽查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人防办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机关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  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人员基本业务专长等情况。
        第十条  市人防办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法规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防办统一建立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三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人防办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监管清单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人防办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40%。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人防办应当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由该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实施。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经营维护情况。以结建人防工程、使用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为基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涉密不公开。
        第十九条  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清单进行检查。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防办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人防办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领导批准后依法处理,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人防办将市场主体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信息公示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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