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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人防办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
2010-12-02 14:58: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驻人防办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信阳市纪委、监察局赋予市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职责,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完善对部门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施监督的主体为驻人防办纪检组。

第三条  监督对象为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共党员、市人防办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点为市人防办党组及其成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  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依靠市人防办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

第五条  结合人防具体业务工作,以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为重点,加强全过程监督,做到掌握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范围就延伸到哪里。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重点,规范程序,讲究方法,务求实效。

第七条  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第三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八条  明确监督工作重点,认真履行纪检组的监督职责:

(一)市人防办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市人防办党组及各级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情况。

(三)市人防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办党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市人防办及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招录(聘)人员以及干部辞退、辞职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况。

(五)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市人防办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情况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七)市人防办落实党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企务公开情况。

(八)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或市人防办党组委托办理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

第九条  监督工作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驻办纪检组对市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执行各项规定情况开展的经常性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驻办纪检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或工作需要所集中开展的监督。

第十条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驻办纪检组要主动与市人防办党组和有关科室进行沟通,提出工作建议,对市人防办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驻办纪检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监督:

(一)驻办纪检组参加或列席市人防办重要会议,参加市人防办及直属单位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会议、活动。

(二)驻办纪检组不定期地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市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驻办纪检组主动与市人防办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沟通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驻办纪检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就某方面听取工作汇报、调阅文件资料、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驻办纪检组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适时印发督查通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驻办纪检组要协助市人防办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措施与制度。

 

第五章  监督的实施

第十三条  驻办纪检组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根据市人防办反腐倡廉建设及干部队伍状况,确定监督重点事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驻办纪检组定期研究监督工作,安排部署阶段性监督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驻办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要拟定监督工作方案,并提前向被监督单位告知监督事项。重要监督事项事先与市人防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意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全面掌握和了解情况。专项监督要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巩固专项监督成果。加强对监督意见的整改情况跟踪了解,推动监督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被监督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向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市人防办党组分管领导反馈、通报;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向市人防办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党组报告;对涉及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或者实施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驻办纪检组要注意对监督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对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和实施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事项的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八条  驻办纪检组在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全办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办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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