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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
2010-12-02 14:57: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市人防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规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执行规范有序、监督及时有力、权力正确行使,促进市人防办及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任务分工》的通知(信办〔2008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由办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为重大决策事项: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三)研究制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四)研究并决定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并决定单位改革改制和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变更、审计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并决定直属各单位和全市人防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及考评事项;

(七)研究并决定直属单位和全市人防系统有关奖惩事项;

(八)研究并决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工作职责;

(九)研究并决定重要责任追究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研究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十一)办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研究并决定办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转任,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交流;研究并对各县人防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二)研究并决定办机关科以下公务员的录用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

(三)研究并决定办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

(四)办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年度考核及优秀档次的确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列为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大宗物品采购以及其他支出项目;

(二)市办申报的人防工程投资项目及其它投资项目;

(三)市办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六条  除已核准的年度内部预算外,临时追加的支出,列为各单位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酝酿、集体决策、执行决策三个程序:

(一)决策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表决意见和决策结果等情况要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后,按照领导分工和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同时,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办直属事业单位1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必须报市办党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市办机关有关职能科室对办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向办分管领导及驻办纪检组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直属各单位也要照此执行。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驻办纪检组按照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驻办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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