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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93号信阳市人防综合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 0376-6236538
      传真号码: 0376-6225510
      通讯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93号信阳市人防综合保障中心
      邮政编码:464000
      电子邮箱:6963520@qq.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人防办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各县人防办信息公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人防办领导信息
      2.市人防办机构信息
      3.部门规章,市人防办规范性文件
      4.市人防办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
      5.工作报告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市人防办人事任免
      8.市人防办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9.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市人防办的公告、公示
      11.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市人防办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信阳市人防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rfb.xinyang.gov.cn
      2.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微信公众号。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阳市人防办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信阳市人防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受理单位后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