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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信阳市)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标准化工作手册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二)俗称
人防施工办理
(三)受理部门
信阳市人防办
(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2个工作日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76-6369725
监督投诉电话:0376-6369789
二、申请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变更)申请。
四、办理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五、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材料。
2.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六、申请材料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3.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审查意见;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6.《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以上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