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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阳市)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俗称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对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人防义务进行核实。

(三)受理部门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20日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日(无特殊环节,即来即办)(特殊环节及时限等)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76-6369725

监督投诉电话:0376-6369789

、申请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三、申请条件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五条

五、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处)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做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做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

 

六、申请材料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项目测绘报告;

7、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

8、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以上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