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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人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来源: 阅读量: 分享:
关于印发《信阳市人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信阳市人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2日  
 
 
 
信阳市人防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指导,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选取工程科、法规科、市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作为我办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试点单位,为有效落实试点工作,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信阳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最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打造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落实行政指导制度。按照《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要求,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公平、公开、主动便民、增益止损等原则,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将行政执法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免予行政处罚。
     (二)推动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已办结的行政处罚等案件,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现的问题,易发、多发的行政处罚等风险进行梳理,归纳行政相对人容易发生的违法风险点,制定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便于行政相对人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布。同时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推动落实案卷案例评查制度。开展行政指导案卷案例评查活动,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遵偱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评判行政指导案卷案例的合法性、规范性,对存在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切实把案卷案例评查作为规范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
     (四)推动落实典型案例评选制度。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梳理汇总典型案例,评选一批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立得住、叫得响、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案例,通过把典型案例制作成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的形式,广泛宣传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执法优秀典型,通过正向激励机制提升法律遵从度和对行政执法满意度。
     (五)推动落实分析评估制度。要定期对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行政指导的过程、结果和实施成效;实施指导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详细内容;通过对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指导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建立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三项清单” “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强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法治机构审查指导、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大落实力度,稳步推进实施。要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做以行政指导具体化、规范化;要结合工作实际,用好行政指导文书,及时整理归档;要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注意行政指导的合法适当,避免因行政指导产生行政纠纷,实现行政与规范执法的高度融合。
     (三)积极探索创新,务求工作实效。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的有效途径,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附:表1《信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能够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予以弥补,危害后果较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处罚标准:警告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有侵占人防工程行为,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能够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