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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标准/行政指法三项清单

时间:2023-08-07 来源: 阅读量: 分享: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能够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予以弥补,危害后果较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处罚标准:警告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有侵占人防工程行为,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能够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警告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已组织人防工程建设,但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处罚标准: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在责令修建期限内没有组织开工建设,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处罚标准: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